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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7/12/26 10:41:50 浏览次数:146
                                     潍职院办字【2017】6号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家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一、学院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二、需报废的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废旧钢铁、图书资料等,由各部门填写《物资报废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报学院审批。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原值5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审批;资产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资产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长签字。
    以上资产原值单件5万元以上、批量10万元以上需报废的,院长签字后,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对照报废物资明细,对报废物资进行现场清查,清查结束后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四、清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对报废物资进行估价。估价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相关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处理。估价5000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至少3家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竞标,出价最高者中标。整个竞标过程由资产管理处、物资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人员参加,竞标结束后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处理的变价收入交学院财务处。
    五、各部门对性能尚好,但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交学院资产管理处,以便进行调剂使用。
    六、对闲置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均不得擅自拆卸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按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七、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处理学院资产的部门和个人,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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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处 公开电子邮箱:zcglc000@163.com
电话:0536-3083633 传真:0536-8527061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