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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购置与报废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18 16:59:35 浏览次数:74
潍坊职业学院
机动车辆购置与报废暂行规定
潍职院办字〔 2003〕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机动车辆购置与报废的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特制定机动车辆购置与报废审批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车辆购置审批程序
1、学院研究下达车辆购置计划;
2、由资产管理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3、市财政局招标购置;
4、车辆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交学院车管中心管理和使用。同时,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车管中心分别登记入帐;
5、车辆购置一个月内,车管中心必须办好挂牌和落户等手续;
二、未经学院研究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购买机动车辆,否则学院追究经办人责任。
三、车辆报废及残值回收
1、机动车辆报废与更新,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与该车一起交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和财务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确需报废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废。
2、车辆报废后,原报废车辆原则上交教学系部作为汽车修理实习用教具,残值仍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系部分别入帐。
3、凡以学院名义购置的车辆,无论车辆的使用权在何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报废车辆,如自行报废车辆将追查当事人全部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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