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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处理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18 17:00:10 浏览次数:154
潍坊职业学院
废旧物资处理暂行规定
潍职院办字〔 2003〕5号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的具体情况,现对废旧物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二、需报废物资由各部门填写《物资报废申请表》(附表4)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等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在处理前,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及财务部门估价后方可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一律上交院财务。
四、废旧钢铁、管道、暖气片、砖瓦、门窗、图书资料及花草树木等,在处理前,主管单位必须报请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及财务部门估价方可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上交学院财务,然后可按处理金额的 30% 提取劳务费。
五、由科研专项经费购买的设备,报废后必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交院财务后,院财务可将变价收入的 80% 返还到原单位用作购买教学科研设备。
六、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设备,报废后必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交院财务后,全部返还原单位用作购买教学科研设备。
七、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交院财务后,除按规定提取、返还外,其余部分专项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单位对性能尚好,但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以便进行调剂使用。
九、对闲置和报废的仪器设备,在交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以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并同时交回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凡配套部件不齐全者不予报废销帐。
十、对闲置、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拆卸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按《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十一、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拆卸。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处理学院财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再按处理金额的 30%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按情节轻重,分别给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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