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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18 16:57:50 浏览次数:302
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属于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修理费;由于局部损坏或丢失造成整台设备损坏或报废,按整台设备或局部损失(零部件损失和局部损坏损失价值)的1—10倍赔偿。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对于严重失职而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6、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处理程序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管理员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资产负责人,部门及时通报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和监察审计处组织严格的审查处理。 1、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部门资产负责人签署意见存留一份,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 2、由所在部门进行帮助教育,检查整改,制定防范改进措施。 3、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等部门开出折旧率和损失金额通知单后,通知责任部门。 4、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资产管理处。 5、学院审批执行。 四、赔偿金的管理使用 赔偿金按国家规定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及更新。赔偿金由资产管理处开出赔偿通知单,送有关部门及财务处执行,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可与财务处协商分期扣款。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按学院管理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实施办法 下一条新闻:学生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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