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18 16:56:57 浏览次数:133
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购置规程,根据《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购置情况会同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固定资产申购流程”办理。 第三条 制定购置计划。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结合经费情况,编制本部门的下学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报批。各部门编制的学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平衡后,定期将全院所需固定资产申购情况汇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计划外购置。计划外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自筹资金),先由使用部门填写《计划外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附表7),再由使用部门报学院相关领导审批(购置单台件价值在3000元以下和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院长审批;购置单台件价值在3000元以上和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申购流程办理。 第六条 购置。经报批同意购买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购买时一般按申报和批准的规格、型号购置。符合招标规定的,按招标程序招标。 第七条 验收。设备购进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现场登记查收,并由使用部门(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收,填写《潍坊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填写要认真、完整、详细、规范,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入账。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潍坊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所填信息项目入账,并开出《潍坊职业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证明单》。未经报批先购入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入账。 第九条 报销。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设备、物品,报销人须持有发票、资产管理部门开出的《潍坊职业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证明单》(第二联)、及相关手续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实施“阳光采购”,所有采购物品和采购结果均上网公布,自觉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未按上述实施办法擅自采购固定资产的,学院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新闻: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条新闻: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
||||||||||||||
友情链接: 学院首页| 教育部| 中国教育报|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网| 山东政府采购网| 潍坊市政府采购网| 团委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