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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18 16:57:50 浏览次数:303
潍坊职业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各部门应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院资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专家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损失重大、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除责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损失价值的计算
1、常用工具、量具、低值仪器、电子元件、球类、乐器、服装、录相(音)带,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收、录音机、电风扇、秒表、万用表、绘图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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