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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22 10:17:23 浏览次数:338
潍坊职业学院文件潍职院政字〔2013〕41号
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是我院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建设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均需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审批及备案管理手续(用于教学试剂类危险化学品同时须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落实岗位责任制。组织安全管理培训。定期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第七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领用人和保管人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熟悉业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须先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单”,详细写明使用部门、品种、数量、用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院审批。批准后统一采购领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检查登记入账,入库后定期检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对储存装置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 上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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