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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22 9:57:10 浏览次数:115
潍坊职业学院文件
潍职院政字〔2013〕39号
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明确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根据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第一条 掌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二条 设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维护。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合理配置与调配本部门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办理本部门的资产设备调拨手续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四条 督促本部门使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维护仪器设备,做好使用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五条 办理离校、退休人员领用物品的归还工作。
第六条 负责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告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办理报损、报失手续。
第七条 收集、整理和管理好本部门资产档案。
第二章 资产管理员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设资产管理员1名。各二级学院资产管理员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由部门副职兼任,按此提交《资产管理员登记表》到资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变动、维护、完好与安全等工作的登记、监督。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与接任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各部门资产的建账、调拨、报废、报失、报损及相关的登记手续由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由部门资产负责人批准,并报资产管理处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需调离原资产管理岗位时,应实行“先来后走”的原则,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监督,双方对所管资产账、卡、物进行清点后交接。未办交接手续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意其离岗,如造成财产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离校调离的,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并交清资产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因部门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及合并或撤销时,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对资产必须负责保管。
第三章 资产管理员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重视资产管理员岗位工作,在确定资产管理员时应当明确其岗位目标任务,纳入部门内部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资产管理员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潍坊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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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6-3083633 传真:0536-8527061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