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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3-4-24 15:53:05 浏览次数:400
3.资产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长签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对照报废资产明细,对报废资产进行现场清查,清查结束后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由资产管理处对报废资产进行估价,估价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相关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处理;估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至少3家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竞标,出价最高者中标;估价1万元以上的,由学院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标。处理的变价收入交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九条 对闲置和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均不得擅自拆卸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按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处理学院资产的部门和个人,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报废资产处置公示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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