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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22 10:17:23 浏览次数:340
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对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应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锁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完备方可发放。各实验(训)室对剧毒品、爆炸品的使用,应根据需求,精确计算,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在实验(训)室余量存放。
第十七条 领用化学危险品,应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学院领导审批,批准后必须双人领用。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1.存放安全,存放在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国家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报警装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单 (表格下载)
2.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报告单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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