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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校外人员使用学院房屋场地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4-5-16 10:43:17 浏览次数:185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屋场地类资源管理,规范校外人员使用学院房屋场地行为,提高房屋场地类资源使用效益,参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根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有房屋和场地属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与校内原使用部门业务工作相关,并主要为师生提供服务。

第三条  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应由出租出借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经学院同意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场地,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租借用户;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水电暖物业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低于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第五条  出租出借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期满后继续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续签合同。

第六条  房屋场地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超过三年的,每两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限前支付。

第七条  租借学院房屋场地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缴纳租金,支付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  学院房屋场地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租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解除合同或协议,收回房屋场地;租借方赔偿学院相关损失。

1.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用途的;

2.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结构的;

3.将租借房屋场地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4.不按时缴纳房屋场地租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

5.损坏设备、设施不予修复赔偿的;

6.故意损坏房屋场地的;

7.利用房屋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提出出租出借的部门须加强对房屋场地的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学院房屋场地。学院定期对出租出借房屋场地情况进行检查,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将追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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