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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3-4-24 15:53:05 浏览次数:401
潍职院政【2022】37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经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条 学院报废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 2.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3.因其它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4.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 5.其它符合报废的情形。 第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流程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拟报废资产的明细清单; 2.拟报废资产的入账凭证; 3.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材料; 4.其他上级审批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申报部门拟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报废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报废鉴定。经报废鉴定,对性能尚好、但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联系学院其他部门调剂使用,或捐赠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条 资产报废鉴定通过后,资产管理处报学院审批。 1.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审批。 2.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 上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报废资产处置公示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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