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职院办[2019]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指教学、教辅、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本部门单独使用的会议室、活动室、资料室、档案室等辅助用房。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办公用房统一规划、调配,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办公用房分配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标准配置的原则;坚持资源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自行调节的原则;坚持留有余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1.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办公室用房:每人1间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
2.学院正县级干部办公室用房:每人1间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
3.学院副县级干部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办公房间面积超过18㎡时,可多人合署办公;
4.正科级干部办公室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0㎡,办公房间面积超过10㎡时,可多人合署办公;
5.坐班的部门所属的副科级及以下人员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不坐班的部门(二级学院、通识教育中心)所属的副科级及以下人员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6㎡;
6.学院的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档案室、党校等属于共享资源,不列入部门用房总额。
第六条 部门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人员职级结构和数量进行分配。各部门单独使用的会议室、活动室、资料室等列入本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总额。根据分配标准和人员职级结构和数量,计算出每个部门的“办公用房标准面积总额”。
第七条 办公用房按“办公用房标准面积总额”实行动态调控。在标准面积总额以下的,可申请增加办公用房;在标准面积总额以上的,原则上不能增加办公用房。
第八条 申请办公用房需要进行网上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房源和各部门实际用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学院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和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使用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原则上不能把教室、实验实训等教学用房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用房中设置办公室的,应上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其面积计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总面积。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有效使用办公用房资源,凡闲置时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