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通告信息 学习专栏 工作流程 规章制度 实用常识 资产图片 表格下载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通告信息
学习专栏
工作流程
规章制度
实用常识
房产状况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12/14 9:49:35 浏览次数:724
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上一条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下一条新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友情链接: 学院首页| 教育部| 中国教育报|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网| 山东政府采购网| 潍坊市政府采购网| 团委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处 公开电子邮箱:zcglc000@163.com
电话:0536-3083633 传真:0536-8527061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