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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4-5-16 9:53:18 浏览次数:410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由公寓中心负责总体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指滨海校区北区和南区教师公寓,按照《潍坊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公用房,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核定该机构用房配置总量并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或收回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公用房可以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前提下进行内部再配置,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有权收回各部门或个人闲置一年以上的房产。 第十九条 教职工退休、辞职或调离前,须将所使用的房屋资源交还学院。 第二十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房产,使用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出借收益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应定期对全院房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帐卡相符、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房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置换等。经学院批准同意的房产处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调配给各部门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利用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规定的活动。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学院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对违反本条款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收回所涉及房屋,收缴所得收益,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等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对使用的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规行为而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房产资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上一条新闻:资产管理处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专题会议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校外人员使用学院房屋场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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