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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3-6-29 9:35:47 浏览次数:929
第十三条 租住人须缴纳押金。1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公寓押金1万元,100至150平方米之间的普通公寓2万元,15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公寓3万元;北区及南区单间公寓押金每间5000元。 第十四条 租住人为教职工的由财务处按月代扣;租住人为校企合作和服务外包公司按年度预交租金,中途退房据实结算。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管理实行契约管理。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和公司,必须与学院签订《教师公寓租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租住人应遵守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保证教师公寓安全整洁有序。 1.教师公寓只能由租住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直系亲属)居住。租住人退休退房且其子女为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可继续租住,超面积部分租金不上浮。严禁转租、转借。 2.实行租住人员备案制度。居住人员应实名登记,不得隐瞒居住人员信息。 3.租住人出资装修的教师公寓,退房时学院对装修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补偿,补偿金额由后续租住人员承担。学院出资装修的教师公寓,租住人二次装修不得破坏原有装修且二次装修不予补偿。学院装修的北区教师公寓,租金适当上浮。 4.租住人对学院配置的房内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5.租住人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严格遵守水电暖、燃气、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 6.禁止在教师公寓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七条 教师公寓实行限期租住,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因职称、职务晋升申请调换教师公寓的,经审批同意方可调换。教师公寓在学院统筹调整时,租房教职工应服从学院安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租住人应及时退房;如不及时退房,学院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教师公寓。 1.教职工退休、离职、解聘、开除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教师公寓。 2.教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先办理退房手续,后领取抚恤金。 3.教职工不在滨海校区上班连续达到1年以上的,应退还教师公寓,双职工一方在滨海上班的除外。 4.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夫妻双方共有两套公寓的,自夫妻关系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其中一套公寓。 5.出国学习(含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 6.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7.不服从学院管理,违规出借或出租公寓。 8.其他学院认定不符合入住公寓或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返聘或聘任职务的退休人员可延迟至聘期结束时退房;双职工可延迟至晚退休一方退休时退房。 上一条新闻: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资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报废资产处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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