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通告信息 学习专栏 工作流程 规章制度 实用常识 资产图片 表格下载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通告信息
学习专栏
工作流程
规章制度
实用常识
房产状况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潍坊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3-6-29 9:35:47 浏览次数:929

第十三条 租住人须缴纳押金。1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公寓押金1万元,100150平方米之间的普通公寓2万元,15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公寓3万元;北区及南区单间公寓押金每间5000元。

第十四条 租住人为教职工的由财务处按月代扣;租住人为校企合作和服务外包公司按年度预交租金,中途退房据实结算。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管理实行契约管理。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和公司,必须与学院签订《教师公寓租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租住人应遵守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保证教师公寓安全整洁有序。

1.教师公寓只能由租住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直系亲属)居住。租住人退休退房且其子女为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可继续租住,超面积部分租金不上浮。严禁转租、转借

2.实行租住人员备案制度。居住人员应实名登记,不得隐瞒居住人员信息。

3.租住人出资装修的教师公寓,退房时学院对装修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补偿,补偿金额由后续租住人员承担。学院出资装修的教师公寓,租住人二次装修不得破坏原有装修且二次装修不予补偿。学院装修的北区教师公寓,租金适当上浮。

4.租住人对学院配置的房内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5.租住人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严格遵守水电暖、燃气、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

6.禁止在教师公寓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七条 教师公寓实行限期租住,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因职称、职务晋升申请调换教师公寓的,经审批同意方可调换。教师公寓在学院统筹调整时,租房教职工应服从学院安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租住人应及时退房;如不及时退房,学院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教师公寓。

1.教职工退休、离职、解聘、开除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教师公寓。

2.教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先办理退房手续,后领取抚恤金。

3.教职工不在滨海校区上班连续达到1年以上的,应退还教师公寓,双职工一方在滨海上班的除外。

4.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夫妻双方共有两套公寓的,自夫妻关系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其中一套公寓。

5.出国学习(含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

6.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7.不服从学院管理,违规出借或出租公寓。

8.其他学院认定不符合入住公寓或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返聘或聘任职务的退休人员可延迟至聘期结束时退房;双职工可延迟至晚退休一方退休时退房。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条新闻: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资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报废资产处置公示

友情链接: 学院首页| 教育部| 中国教育报|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网| 山东政府采购网| 潍坊市政府采购网| 团委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潍坊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处 公开电子邮箱:zcglc000@163.com
电话:0536-3083633 传真:0536-8527061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