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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30 9:11:21 浏览次数:1163
值在3千元以下,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院长审批;购置单台件价值在3千元以上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院长(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购置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总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购部门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院长(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潍坊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招标工作规程》进行招标购置。 (四)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申购部门采购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部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招标管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相关项目的论证、招投标等环节的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多方询价三人(资产、使用部门、纪委)采购制。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等,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学院不论何种经费和何种来源途径(购置、捐赠等)增加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二)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潍坊职业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报表》(附表5),报资产管理处,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管理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下一条新闻:我院召开资产管理员培训工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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