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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4-5-16 9:53:18 浏览次数:409
3.对违反房产管理和使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4.其它房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学院房产利用规划、科学配置;制定房产管理实施办法及分配调整方案;房产清查、数据统计;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 第七条 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房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房产移交 第八条 学院新建、改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产及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房产实体及相关工程资料。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管房产实体,建立资产台账和明细账,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3.安全保卫部门协助验收并负责消防和技术防范设施的监管工作。 4.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接管水、电、暖、冷、气等设施,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信息中心负责接管网络设备及维护事宜。 6.档案馆负责接管学院新建、改造房屋的整套工程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办理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并做好审核与归档工作。 7.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并按照资产金额通知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第四章 房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九条 学院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院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功能定位。 第十条 学院党政部门用房,是指学院党政部门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职级、结构等,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用房,是指各二级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及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需求,按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实验实训条件等核定面积,实行“整体配置、自主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各类公用教室、公共机房、图书馆、档案馆、学生食堂、学生浴室、消防用房、危险化学品仓库、公用礼堂、体育场馆、医疗中心用房及后勤基础设施用房等。该类用房学院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按照“统一调配、各自管理”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总量,综合配置。各相关使用部门作为房屋使用主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临街经营性用房、校外单位及服务于学院的商业网点用房等。该类用房按照“有偿使用、委托经营”的原则,全额收取租金和水电费,租金和水电费上缴学院。临街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校内的服务类商业用房,仅限于满足师生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后勤服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上一条新闻:资产管理处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专题会议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校外人员使用学院房屋场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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