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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3-6-29 9:35:47 浏览次数:932
潍职院政〔2023〕27号潍职院政〔2023〕27号潍职院政〔2023〕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寓管理,提高教师公寓管理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限定租期、有偿使用、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 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公寓”特指滨海校区教师公寓,即北区和南区教师周转公寓,是由学院提供给教师租用的公有房屋,分为北区普通公寓、北区单间公寓、南区单间公寓等三种类型。普通公寓是指北区的整套公寓,北区单间公寓是指普通公寓的一个房间,南区单间公寓是指南区12号公寓楼的公寓。 第三条 学院享有教师公寓的所有权,教职工享有租住使用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师公寓管理实行学院和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统筹配置、分类管理;租房人员所在部门承担教师公寓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安全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教师公寓管理政策的制定,决定教师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业务归口和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在教师公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资产管理处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教师公寓信息统计、变更登记、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 上一条新闻: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资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潍坊职业学院报废资产处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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